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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3 年判字第 2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3 年 05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5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6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9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9 頁
要旨: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22 條第 2 項所謂:「按當年度 當地同時期同業帳載或新聞紙刊載或其他可資參證之該項貨品之最高價格 ,核定其銷貨價格」,其間既有「或」字,則主管稽徵機關即得自由裁量 擇一適用,被告官署顧及當時電器業產品供銷之情況,而按某某徵信通訊 社調查公布之價格 9 折計算,並無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107 年 3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判例與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22 條規定意 旨未盡相符,故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