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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2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10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0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1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770-77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5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63 頁
要旨:
原告於五十二年六月二日進口之寬度五十吋A型二○○號及三○○號〞MY LAR〞 POLYESTER FILM各二捲,固可信其購進用度係供電氣絕緣。但依該 貨品製造廠商杜邦公司之「型錄」記載,該項 MYLAR〞A〞型之主要用途 ,為電氣用途與非電氣用途,並未說明何種厚種之 MYLAR”A”專供電氣 絕緣之用,縱如原告主張,該項貨品之特性為抗拉強度較高,伸度較強, 破壞電壓較大,亦不能以其為最適當之絕緣紙而即謂其係專供電氣絕緣之 物料,又原告提出之陸志鴻教授編著「電工材料」第二四二頁,僅載明 M YLAR DACRON TERYLENE各物可用為電氣絕緣材料,仍難謂 MYLAR係專供電 氣絕緣之物品,至原告提出之日立製作所發表論文「最近塑膠膜紙之特性 」內第一表之內容,亦僅說明該種○.○五M/M之 MYLAR POLYESTER F ILM 有電氣絕緣之性能,並不能據以認定其除供作電氣絕緣物品外,另無 其他用途,是原告進口之該項貨品,在原告主觀上固係供作電氣絕緣用品 ,但該貨品客觀上之用途即原設計用途,則並非專供電氣絕緣之用,臺北 關核定其應屬海關進口稅則第七三二號甲項貨品,按 45 %稅率課稅,不 適用稅則第二四九號戊項,自非無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