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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1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2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135-13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4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4 頁
要旨:
按營利事業因被人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 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得視為實際發生壞帳損失,固為所得稅法第四 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所明定。但此項壞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 列報,而不應於未確定以前之年度預先列報,亦屬當然之解釋。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