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25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12 月 1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822-83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38 頁
要旨:
當事人間租賃關係之存否,固屬私權之爭執,但耕地之徵收放領,既以該 項耕地現在出租中為其前提,則主辦徵收放領之行政機關,對於某一耕地 之是否為出租耕地,自應以職權調查認定,而後決定徵收放領與否。本件 系爭耕地實際上由參加人耕作之部分,應否徵收放領,自應視參加人與原 告間實際上有無租賃關係存在以為斷,至其有未訂立書面租約及該項土地 地目是否為田或熇,則可不問。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