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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2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7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5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790-79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10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95 頁
要旨:
被告官署公布實施之「台北市酒店酒館改善及管理要點」,旨在維護社會 善良風俗。其對台北市已核准設立之酒店酒館,除列入特種營業管理外, 悉依該要點之規定加強管理,並無損於人民正當權利及守法商人之營業。 原告等如認為該要點內容有窒礙難行之處,僅得依照請願法之規定,或以 一般申請方式,表示其願望,要不得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