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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3 年判字第 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3 年 12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4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5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一)第 641-64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3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43 頁
要旨:
行政官署因取締違禁私煙酒使其易於查獲起見,對於舉發人所訂分配獎金 辦法,雖係基於行政權之作用,但查獲違禁物後,舉發人向行政官署請求 給獎時,即發生私法上之權義關係。如有爭執,應由普通司法機關受理審 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