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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23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6 月 2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5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65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65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175 頁
要旨:
原告經五十九年高考及格後,於五十九年十二月一日所填分發志願表,以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為其分發志願,經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分發臺灣省政 府轉行分發任用,但原告逾期並未報到,亦未依照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辦法 第十三條之規定,陳述理由或原因向原分發機關聲請核准改行分發,自應 視為自動放棄分發權利。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