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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23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7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1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1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720-72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0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22 頁
要旨:
原告違反行車規則後,不依期限辦理違規手續,致又違反公路行車稽查取 締處罰規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挸定,應予以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 之處分。此項處罰與第九條第十六款之處罰,並非基於同一原因,既不在 同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由警察機關執行之列,自應依同條項前段 規定,由公路監理機關執行。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