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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22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11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 頁
要旨:
公同共有之祭產,其管理人之選定,原則上固須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惟依該公同共有人間之慣例,祭產管理人得由多數共有人之決議當選,而 此項習慣,通常可認祭產公同共有人有以之為契約內容之意思者,即應認 該祭產管理人之多數決議當選為合法。原處分乃以其當選為非法,而拒予 辦理祭祀公業土地管理人變更登記,自有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