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48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9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50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275 頁
要旨:
原告主張依修正前稽考管制進口物品來源辦法規定,不應在實施地區以外
搜索已購進之貨物一節,係屬警察機關實施之調查程序是否合適之問題,
與原告經營私運進口貨物之違法行為成立與否無關。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