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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2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9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6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85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678-68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70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51 頁
要旨:
所得稅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既明定納稅義務人如申請復查,應於規 定納稅期限按應納稅額繳納二分之一稅款,則依限繳納該項稅款,自屬申 請復查所必須踐行之程序,原告逾限繳納,雖僅逾一日,要已違背程序。 被告官署原處分依程序上之理由拒絕原告復查之申請,顯不能謂為違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