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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7 年判字第 2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7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7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9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6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63 頁
要旨:
按三十六年二月十七日前國民政府令頒之經濟緊急措施方案內加強金融業 務管制辦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財政部應視各地銀錢行莊分佈情形,指定 限制地區,停止商業行莊復業及增設分支機構。財政部依照前項規定,於 三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以京錢戊字第三二號公告,指定漢口為限制地區, 停止商業行莊復業及增設分支機構在案。本件原告呈請復業,雖始於三十 五年六月間,但至三十六年一月間證件始行繳齊。在財政部核辦間,而上 開辦法公布施行,自不得不受其拘束。因而未核准原告復業之請求,自難 認為違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