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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2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10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53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4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9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88 頁
要旨:
原告受僱為被告官署所屬花蓮山林管理所技工,向服務機關重領實物,經 被告官署令飭追扣。查原告向僱用機關支領實物,既係基於私經濟關係之 僱傭關係,其就追繳實物所發生之爭執,自即屬於私法關係之爭執,祇能 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