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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2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5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674-67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10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695 頁
要旨:
原告對行政院五十一年教字第六五三五號令准修正經被告官署會同內政部 公布施行之「編印連環圖畫輔導辦法」所規定之內容,認有部分不合理之 處而表示不服。查此項「輔導辦法」,並非官署對某一具體事件所為之處 置,而係對某種事項所規定之一般管理方法。原告若有何意見,應向其上 級機關陳述,請求修改法令,不得據此而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