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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5 年判字第 21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5 年 09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51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520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一)第 647-65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45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064 頁
要旨:
按海關進口稅則第二四九號「裝置電線及輸送或分配電力用之各種電氣材 料 (高壓絕緣電纜在內) (戊) 未列名絕緣物料,稅率20%」,係指專供 電氣用之絕緣物料而言,第七三二號「合成樹脂及其他模塑質 (如塑膠, 賽璐珞、電木、乳石等) 及其未列名製品 (甲) 製品 (半製品如片或帶等 在內) ,稅率45%」,則係指供一般用途之製品而言,規定明白,不容混 淆。本件原告於五十二年六月八日進口之厚度○‧○五M﹨M LUMIRROR POLYEST-ER FILM 二捲,固可信其購進用途係供電氣絕緣,但依該貨品製 造廠商東洋嫘縈株式會社之「型錄」記載,該項 LUMIRROR 除供作電氣關 係之用外,尚可供一般工業、建築、傢俱、文具、衣料、裝飾及包裝等用 途,並未載明何等厚度之"LUMIRROR" POLYESTER FILM 專供電氣絕緣之用 ,原告提出之陸志鴻教授編著「電工材料」第二四二頁,僅載明 MYLAR DACRON TE-RYLENE各物可用為電氣絕緣物,縱如原告主張,該 LUMIRROR POLYESTER FILM與 MYLAR係同一材料,亦不過足認其可供作電氣絕緣用品 ,仍難謂其係專供電氣絕緣之物品。又原告提出之日立製作所發表論文「 最近塑膠膜紙之特性」內第一表之內容,亦僅說明此種○‧○五M﹨M之 "LUMIRROR" POLYESTER FILM 有電氣絕緣之性能,並不能據以認定其除供 作電氣絕緣物品外另無其他用途,則原告進口之該項貨品,在原告主觀上 固係供作電氣絕緣用品,但該貨品客觀上之用途即原設計用途,則並非專 供電氣絕緣之用,應可無疑,台北關核定其應屬海關進口稅則第七三二號 (甲) 項貨品,按 45 %稅率課稅,顯非無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