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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04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0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1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105-10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9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46 頁
要旨:
凡官署依公權作用,就具體事件對人民所為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 為,均謂之行政處分。本件原告因被告官署否認其水利會會員之資格,未 得參加屏東縣水利會會長之競選,提出檢舉書,檢舉他人之當選無效。被 告官署經依臺灣省各地農田水利會選舉糾紛處理辦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 之程序,交小組審議後,予以裁決,通知原告,耕地所有權未經司法機關 確定前,未便遽認其水利會會員資格。原告因此項水利會會員資格未能確 定,水利會會員應得行使之選舉權及被選舉權亦未得行使。是此項通知, 雖係消極的拒絕,實已發生法律上之效果,不得謂非行政處分性質。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