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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5 年裁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5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9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97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二)第 684-68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5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12 頁
要旨:
人民提起行政訴訟時請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者,應以有原處分之存在為前 提。本件請求人因違反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事件,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移 送法院裁定處罰。該項移送行為,不得認為行政處分,請求人請求停止其 執行,自非有理。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2 月九十一年十二月份第二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