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6 年判字第 2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8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40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1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77 頁
要旨:
稽徵人員查明原告確有溢釀後,是否僅應補報完稅,抑應認為漏稅處罰, 自應以原告有無漏稅行為為斷。被告官署因原告於逾越復查期限後,仍未 據實申報,認為故意隱瞞稅款,依當時有效之土酒定額稅稽徵章程第三十 二條第一款規定,沒收漏稅之酒,並處以所漏稅額之一倍罰金,於法尚無 不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