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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2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1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07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08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637-63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3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85 頁
要旨:
原告係被告官署之四等一般工程員,因故經被告官署予以革職處分,依公 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其與國家間之關係,乃特別權力服從關係, 非一般統治權關係可比,而公務員受監督長官之革職處分,亦與人民因中 央或地方官署所為處分迥異。原告如有不服,應向其上級機關陳情,請求 救濟或糾正,非屬行政爭訟之範圍。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1 月 80 年 1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