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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1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6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37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92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615-619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95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960 頁
要旨:
獎勵投資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未分配盈餘超過百分之二十五部分,緩扣 其股東所得稅款者,並無附以應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請 緩扣之條件。與第七條第一項所定申請程序並無關連,自難以其於所得稅 結算申報時未為申報而認為不能適用該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享有緩扣之優惠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1 月 81 年 1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