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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6 年判字第 1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6 年 07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5、122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32、1149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二)第 605-60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3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82、1463 頁
要旨:
原告以其所有列為高雄市都市計劃內道路保留用地,因使用受到限制,向 被告官署請求依法徵收,被告官署通知核復,略以「該預定都市計劃道路 用地,目前尚未有開闢計劃,應俟將來有經費時再行辦理」等語。對原告 之徵收請求予以拒絕,要不能謂非一種消極之行政處分,再訴願決定不就 實體上審究,乃以被告官署拒絕原告請求徵收,並非行政處分,不得對之 提起訴願,而駁回原告之再訴願,於法自難謂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十一、十二月九十一年 十、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九十一年十二月份第 二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