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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18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9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0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422-42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1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6 頁
要旨:
關於空車行駛與實車行駛時所耗油量之比率如何,本院先曾向臺灣省公路 局調查,旋准復該局無此項紀錄,本院復向台北市汽車貨運商業同業公會 查詢,准該會函復,略謂現行耗油量,並無空車載重之分等語。被告官署 既亦自承空車行駛時較之載貨行駛時,耗用油量減省幾多,政府並無規定 標準,亦無同業比較,乃竟憑空推定其為二分之一,以空車行程折算為二 分之一實車行程,以核算油料消耗數量,自嫌無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