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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81 年判字第 17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81 年 09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2 卷 3 期 131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2 頁
要旨:
(一) 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三條所稱之登記及公告,係指申請地上權登 記時,無人爭執之情形而言。 (二) 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謂「涉及私權爭執」範圍 甚廣,舉凡與登記事項有關而涉及私法上權利存否之爭議者,均包 括在內。故在申請所有權登記之時,有人出面爭執申請人之權利, 固屬涉及私權爭執,即在因時效取得地上權申請登記之情形,茍有 人對申請人取得地上權權利正當與否有所質疑,出面爭執,亦屬申 請案件涉及私權爭執。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