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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8 年判字第 1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8 年 05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6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1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五)第 447-450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779 頁
要旨:
本件徵收之土地,因中國石油公司高雄港煉油廠輸油站設置安全隔離區所 需要,對隔離區內居民應實施疏遷,經經濟部轉呈被告官署核准依法徵收 原告等私有土地及地上物,以供該輸油站安全隔離區之使用,其所徵收之 範圍,既屬國營事業之事業所必需,又為高雄市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之所繫 ,被告官署依土地法第二百零八條第八款核准徵收,尚無不合。至該中國 石油公司原在高雄市住宅區內所建油庫等設施,是否係違章建築或有違建 築法之規定,則屬別一問題,要與本件核准徵收之原處分無關。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