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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14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6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2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143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390-392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9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62 頁
要旨:
本件原告原在台南縣善化鎮魚市場管理委員會經營之魚市場充當業務員, 因應徵入伍解職,迨退伍復迭向被告官署 (台南縣政府) 請求回復原職, 經被告官署改僱為工役,原告不服,對之提起訴願。按原告在該魚市場之 職位,如謂具有公務員身分,則其所爭執者,係屬主管官署對所屬公務人 員本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為有關職位之處分,與官署基於一般權力關係對於 人民所為之處分迥然不同。原告對之除有正當理由得向該管監督長官呈請 糾正外,自不得提起訴願。如謂原告在該魚市場之職位係屬僱傭性質,則 其因此發生爭執,即屬私法上關係之爭執,原告當僅能提起民事訴訟以求 解決,亦不得對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