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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3 年判字第 12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3 年 05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5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6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九)第 312-31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4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14 頁
要旨:
按曾任相當於薦任職之軍法人員四年以上,經登記並審查合格者,始具有 轉任高等法院檢察官之資格,為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所 明定。所謂經登記云者,係所以代替銓敘合格,當係指「現任軍用文職人 員登記條例」有效期間依該條例規定送由銓敘部審查登記之所謂軍文登記 而言。原告於可依「現任軍用文職人員登記條例」規定辦理登記之長時期 中,迄不辨理登記,迨該條例廢止以後,竟主張首開軍法人員轉任司法官 條例所規定「經登記」之要件應不適用,其見解殊無可採。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