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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11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1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214-21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97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40 頁
要旨:
城隍廟為奉祀社稷之神之廟宇,自屬神明會性質之機構,不能認為宗教團 體。屬於新竹城隍廟之出租耕地,依照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自應徵收轉放與現耕農民承領。關於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 而取得者,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我民法總 則關於財團法人就捐助財產之權利之取得,並無如日本民法第四十二條之 特設規定,尚難為同一之解釋。其不動產之捐助,應仍有民法第七百五十 八條之適用。系爭之出租耕地在土地登記簿上既迄係登記新竹城隍廟為所 有人,尚未移轉登記於原告財團法人,其地主自係新竹城隍廟。縱令原告 果已於十年前即接管該項耕地,仍非法律上之地主,而城隍廟非比個人, 亦無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條關於保留耕地規定之適用。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民國 91 年 10、11、12 月九十一年十、 十一、十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嗣後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