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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1 年判字第 10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1 年 04 月 0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20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211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226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84 頁
要旨:
一 股東會與董事會之性質不同,縱令董監事之人數及持有之股份超過全 體股東人數與股額之半數,要不能以董監事聯席會之決議替代股東會 之決議。 二 原告公司已否就給付董監事之車馬費扣繳薪資所得稅,以及被告官署   有無分別歸戶課徵綜合所得稅,均與原告公司支出之董監事車馬費,   應否認定,係屬兩事。如果原告因車馬費之支出為被告官署剔除,而   向董監事收回其給付之車馬費,亦僅發生應否退稅之問題,不能因原   告已就是項車馬費扣繳薪資所得稅並經被告官署分別歸戶課徵綜合所   得稅,遂認原告所報車馬費之支出必須認定。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