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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4 年判字第 10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4 年 04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767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787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十)第 181-184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774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428 頁
要旨:
行政機關或地方自治團體,出租公有市場攤位 (店舖) 或基地,係私法上 契約行為,承租之人民對此有所爭執,應提起民事訴訟,以求解決,不得 提起訴願。本件原告以請求優先承租公有市場攤位 (店舖) 或基地,與出 租人即被告官署及其他承租人等發生糾紛,顯係關於私權之爭執,無論其 所持之理由如何,既屬私法上之權利爭執,應即訴請該管民事法院審判, 不容以行政爭訟程序,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16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 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