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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0 年判字第 10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0 年 12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87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888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六)第 495-498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858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326 頁
要旨:
原告之申請認領登記,如其目的在於繼承已故王某之遺產,則依司法院院 字第七三五號解釋意旨視之,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生母柯某如果確係該 已故王某生前同居一家之妾,則遺腹所生之原告,應可視為經該王某所撫 育者,與原告之兄弟姊妹為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1 年 4 月 81 年 4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