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之1,「最高行政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52 年判字第 10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3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22年至88年11月)第 1215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81年6月版)第 1224 頁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行政法(八)第 163-166 頁
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71年6月版)第 1093 頁
最高行政法院判例要旨彙編(97年8月版)第 1452 頁
要旨:
原告於任職被告官署同上尉軍法官期間內,因案經被告官署予以免職處分 ,此係被告官署基於其對原告之特別權力關係所為之人事行政處分,與官 署基於一般權力關係對於人民所為之處分,迥然不同,自不涉行政爭訟之 範圍,縱令原告於提起訴願時業經被免職,已無公務員身分,但其爭執之 事件,既屬主管官署對所屬公務人員本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為屬於人事行政 範圍之處分,原告對之自仍不得提起訴願。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行政法院民國 80 年 12 月 80 年 12 月份庭長評事聯 席會議決議,不予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