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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2 年上字第 84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2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4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18 頁
要旨:
姦夫購砒交由姦婦下毒麵餅中毒死本夫,是姦夫所擔任者,係屬著手殺人 以前之幫助行為,蓋此際姦婦之實施毒殺,尚在預備階段,姦夫之送給毒 砒,自難謂為分擔實施行為之一部,縱曾事前共同謀議,但其同謀行為, 應為幫助行為所吸收,亦僅能令負事前幫助罪責,如姦婦原無殺死本夫之 意,因姦夫之一再教唆,又復送給砒霜,始行下手,則姦夫教唆於前,幫 助於後,幫助行為應為教唆行為所吸收,即應認為預謀殺人之教唆犯,亦 難以共同正犯論科。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4 年 9 月 7 日 94 年度第 11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