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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1 年上字第 79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1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8、426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0 期 15~21 頁
司法周刊 第 1101 期 1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18、111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21、1161 頁
要旨:
事前參與殺人謀議,著手殺人之際,又共同將被害人綑縛,俾便殺害,是 已由同謀進而至於幫助,即應按其所發展之犯罪程度,論以幫助殺人罪刑 。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一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事前參與殺人謀議,著手殺人之際,又共同將被害人綑 綁俾便殺害,顯以自己犯罪之意思並參與犯罪構成要件 之行為,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九號解釋意旨 應成立殺人罪共同正犯,而非幫助殺人。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