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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77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28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3 期 82-8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0 期 1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24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13 頁
要旨: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前死亡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四條僅規定法院應分 別情形逕行判決,或通知檢察官擔當訴訟,並未定有承受訴訟之程序,本 件某氏以甲盜割田稻等情提起自訴後,因病死亡,其夫已遞狀承受訴訟, 自非合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八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