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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48 年台上字第 7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48 年 06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8、548、799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48年~49年)第 631-633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0 期 15-21 頁
司法周刊 第 1101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1 期 76-79 頁
司法周刊 第 1114 期 3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08、1163、1240

中華民國裁判類編-刑事法(四)第 22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07、1102、1225
要旨:
上訴人是否有如原判決理由所載,故買交通部國際電臺及警察電訊管理所 架設通訊用被剪竊之紅銅線,並未於事實欄內明白認定詳為記載,已不足 為適用法律之依據,而且戰時交通設備及器材防護條例已於民國四十五年 五月十八日公布施行,第一審仍復引用已廢止之戰時交通器材防護條例論 罪科刑,原審不為糾正,仍予維持,於法尤有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一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廢止,現無類似案例,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六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