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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3 年上字第 72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3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58、631 頁
資料來源司法院公報 38 卷 11 期 89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29、120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60、1264 頁
要旨:
被告等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組織團體,應構成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 之罪,雖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僭竊土地,紊亂國憲,合於刑法 第一百零三條第二項之規定,但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援引危 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六條處斷。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85 年 8 月 20 日 85 年度第 15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