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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5 年上字第 59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494 頁
司法院公報 38 卷 11 期 9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75、107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035、1038 頁
要旨:
禁法第十五條所謂公務員犯本法第六條至第十三條之罪者,依各本條加 倍處刑,係指就所犯法條之本刑上加重一倍後再行科處而言,第一審判決 就被告販賣私土,竟宣告處有期徒刑一年加重一倍,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 ,未免誤會,原審未予糾正,於法殊有未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十日八十五年度第十六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