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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5 年上字第 5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5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5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8 期 54-55 頁
司法周刊 第 1143 期 1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5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007 頁
要旨:
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所稱之船艦,係指具有相當之實力,並能行駛 海洋,與海軍船艦有類似之設備者而言,如僅駕駛尋常舟艇至海洋行劫, 自不構成海盜之罪。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九十二年度第九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