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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42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3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38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328 頁
要旨:
上訴人侵入輪船強盜,係在下午二時,並非夜間,與夜間侵入之加重條件 不合。其無故侵入他人船艦行為,雖經合法告訴,祇能認為強盜之方法, 應從一重處斷,不能因此認其具有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 形。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5 年 4 月 25 日 95 年度第 6 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加註: 本則判例保留,「應注意刑法已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 2.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3 年 3 月 18 日 103 年度第 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不再援用。 3.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