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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9 年上字第 268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90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7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781 頁
要旨:
自訴人曾以承辦推事偏袒,聲請迴避,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該 推事就該案訴訟除應急速處分者外,應即停止進行,乃該案並無應急速處 分之情形,其被聲請迴避之推事,竟仍舊進行訴訟程序而為判決,不得不 謂有依法應停止審判而不停止之違法。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104 年度第 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法律已修正,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