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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9 年台上字第 260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07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7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4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755 頁
最高法院判例全文彙編-民國39年~94年刑事部分(69~94年)第 658 頁
要旨:
第二審法院撤銷第一審科刑判決改判,應將第一審判決全部撤銷,若僅將 第一審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另行改判被告無罪,則第一審判決所認定 之犯罪事實與第二審法院所為無罪判決並存,於法即有違誤。本件被告因 偽造文書案件,經第一審法院判處罪刑,提起上訴後,原審法院僅將第一 審判決關於罪刑部分撤銷,而保留其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並改判被告無罪 ,自嫌違誤。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108 年 7 月 4 日 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2 項,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 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