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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34 年特覆字第 24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34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07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3 期 82-8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0 期 1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1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241 頁
要旨:
中華民國戰時軍律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在抗戰期內不履行供給軍需或國 防有關事項之契約或不照契約履行者,係指直接訂約之人不履行契約或不 照契約履行者而言,若係間接託運商人,縱有盜賣,侵占情事,祇能構成 他種罪名,即非該條項所能包括。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八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中華民國戰時軍律已廢止,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