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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0 年上字第 176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54 頁
司法周刊 第 1099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0 期 6~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1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17 頁
要旨:
查甲、乙同時向丙、丁二人毆打,既不能證明為各別起意,則被害人受傷 後之結果,縱有致死與否之分,自應令加害者同負傷害人致死之罪責,方 為允洽。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加重結果犯以行為人於行為時在客觀上能預見該結果之 發生為要件,本則判例與本院四十七年臺上九二○號判 例之見解,不盡相符。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