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0 年抗字第 14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08 頁
司法院公報 第 45 卷 3 期 82-87 頁
司法周刊 第 1120 期 1 版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24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1105 頁
要旨:
羈押之被告受罰金、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以撤銷押票論,為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所明定。本案被告既經原法院認為犯罪嫌疑不能 證明,宣告無罪,則其以前之押票效力自已消滅,無論被告在該案上訴中 ,是否尚有合於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三條之情形,在原法院依 據同法第三百二十八條但書規定,重換押票命令羈押以前,決無再以已經 失效之押票繼續羈押之理。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七日九十一年度第十八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現行刑事訴訟法已另有規定,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