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6 年渝上字第 141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13 頁
司法周刊 第 1099 期 1 版
司法院公報 第 44 卷 10 期 6~10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100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905 頁
要旨:
剿匪區內各縣之甲長,依其編查戶口條例之規定,係由甲內各戶長公推而 定,雖推定以後,仍須報由區長加委,但此項加委,僅係甲長推定後應經 之程序,其甲長之資格,固以因公推而產生,不俟加委而即可有效執行其 職務。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一年度第十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不再援用理由:目前已無類似甲長之編制,本則判例不合時宜。 2.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