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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19 年上字第 108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9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83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80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722 頁
要旨:
現行法院之編制,各級法院皆有配置檢察官執行職務,下級法院之檢察官 非受有上級法院檢察長官之命令,當然不能執行上級檢察官之職務。本件 上訴人因被告行求賄賂,不服金華地方法院衢縣分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既經原審法院判決,送達於配置該法院之檢察官收受,該檢察官既無上 訴之表示,而上訴人係下級法院檢察官,又未受有上級法院檢察長官之命 令,自無提起上訴之餘地,雖檢察一體已成法律之原則,然上級下級要不 能謂無界限可分,本案上級法院檢察官既無上訴之意思,則下級法院檢察 官亦自不能不受其拘束,本件上訴,殊難謂非違背法律上之程式。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