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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0 年抗字第 71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0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938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02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95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894 頁
要旨:
按聲請救助之要件,既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為限,則法院認其救助要 件欠缺,原得以職權撤銷之,故凡在第一審雖受訴訟費用之救助,倘其救 助範圍僅限於第一審,則至第二審上訴時,自得調查裁判以為准駁,抑或 准予救助之範圍,雖不以第一審為限,而經第二審調查認為並非絕無資力 ,以決定駁回其聲請,則其在第一審准予訴訟之救助,亦即因之而視為撤 銷,該當事人不得更主張當然有效。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