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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26 年上字第 60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26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54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6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5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36 頁
要旨:
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稱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或有償行為,均係真正成 立之行為,不過因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許債權人於具備同條所定 要件時聲請法院撤銷,若債務人與他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依民法 第八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意思表示當然無效。此種行為有害於債權人 之權利者,債權人祇須主張其無效,以保全自己之權利,無聲請撤銷之必 要。
編註:
1.本則判例無裁判全文可資參考,依據民國 108 年 1 月 4 日修正, 108 年 7 月 4 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 57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 應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