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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70 年台上字第 344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70 年 09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267、1281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394、1411、1412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661、1669、1670

最高法院民刑事裁判選輯 第 2 卷 3 期 59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475、1482、1483
要旨:
分配表異議之訴,僅以對分配表所列金額之計算及分配之次序有不同意者 為限。此觀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一條、第三十九條之規定自明。若對分配表 所列之債權主張不存在,應另行提起確認之訴,非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所 能救濟。至若未為參與分配之聲明,執行法院逕行列入分配表分配,如認 為不當,則屬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明異議之範疇。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85 年 12 月 10 日 85 年度第 16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本則判例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