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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例

依據司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4日修正、同年7月4日施行之「法院組織法」第57條之1,「最高法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七日本法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應停止適用。未經前項規定停止適用之判例,其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
裁判字號:
66 年台上字第 265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66 年 09 月 05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77 年民事部分)第 159、716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判例全文彙編(66年~68年)第 138-142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87 年民事部分)第 168、823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上冊(民國 16-92 年民事部分)第 1534、1406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民事部分)第 1296、1373 頁
要旨:
查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違反前項規定者, 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土地法第三十條第一、二項定有明文。故約定出賣 私有農地與無自耕能力人之買賣契約,除有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但 書及第二項之情形外,依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其契約應屬無效。如此項 契約當事人訂約時並無預期買賣之農地變為非農地後再為移轉之情形,縱 令契約成立後該農地已變為非農地,亦不能使無效之契約成為有效。
編註:
1.本則判例,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0 年 3 月 20 日 90 年度第 3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援用。 一、民法第 246 條部分:本則判例不再援用。 附註:土地法第 30 條已於民國 89 年 1 月公布刪除。 二、土地法第 30 條部分:本則判例刪除;移植民法債編後作附錄。